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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藥師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3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8、3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053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4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43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52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10、12、15、19、21~25、27、31~33、35~42 條
條文;增訂第 20-1、21-1、21-2、41-2、41-3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26、3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26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7、40 條條文;並增訂第 34-1、4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3
033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40、4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43 條及名稱
(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0、2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