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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11600549
號令發布廢止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60554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件一;除第 3 條第 2
項附件一「C.3328 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 手術
用手套」、「J.6250 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 機械式輪椅」
等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61604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附件一、第 4 條附件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4160387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及第 3 條附件一、第 4 條附件二;除第 3
條第 2 項附件一「A.1660 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
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 矯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6065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2165312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附件一;除附件一「F.3661 C
AD/CAM 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101160216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及第 4 條條文之附件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8030214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7033324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2 項條文之附件一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403125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並刪除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282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