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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3140044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新名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
報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303248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