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104519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9 條;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辦法;新名稱: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8110601
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6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1009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9、11、13、1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5、12、13、47、50、5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
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9110157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1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5 條、第 12 條第 3 項、第 13 條、第
47 條、第 50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
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707101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2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507103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41、5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 092071026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1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