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受理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01412474 號
令發布廢止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藥字第 090
036395 號公告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1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
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