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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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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廢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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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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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121404164 號
令發布廢止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新名稱:衛生
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 092031348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 條第 1 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