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10、11、13、17、22、26、33 條條文;增訂第
15-1、27-1、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9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5、7~11、13、15、19、25、32、34、36 條條文;刪
除第 12、37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