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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3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8、10、11、13、17、22、26、33 條條文;增訂第
15-1、27-1、3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3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9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5、7~11、13、15、19、25、32、34、36 條條文;刪
除第 12、37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16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7 條;並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