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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0-2、100、106 條條文;增訂第 40-3、48-3~48-
22、92-1、100-1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除第四章之一、第 92-
1、100、100-1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
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 1080025868 號令發
布第四章之一、第 92-1、100、100-1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
二十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4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8、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3-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09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39、75、82~88、90、92、93、96-1 條條文;並
增訂第 6-1、27-2、48-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
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03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78、80、91、92、94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1
、104-3、104-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733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3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2、83、106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6、91、92、95、99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6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0-1 條條文;增訂第 40-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74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9、11、13、16、22、33、37、40~42、45、47、48
、57、62、64、66、74~78、82、83、91~93、95、96 條條文;增訂
第 27-1、40-1、45-1、57-1、66-1、97-1、99-1、104-1、104-2 條條
文;並刪除第 61、6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775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39 條條文;並增訂第 48-1、9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52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7、66、77~79、100、10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2
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10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台九十衛字第 075680-3 號函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 53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76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6 條
(原名稱:藥物藥商管理法;新名稱:藥事法)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八日總統令准立法院八十二年三月五日(82)台
院議字第 0539 號咨,更正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公布之藥事法第 38、6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24~27、5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