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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116650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5166633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13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8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7、13、14、18、22、23 條條文;刪除第 12
條條文;除第 13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2 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
藥劑生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20269815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