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376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7~9、12、17、19、21、25、27、29、31、45、4
7、55、56-1、60、60-1、61-1、6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0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1-1、22、33~39、42、43、45、48、52、56
條條文;增訂第 56-1、56-2、6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6、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9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19、37、40、41 條條文;增訂第 20-1、21-1、52-1、6
1-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