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醫事放射師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18 條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
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57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0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7~9、12、18、19、21、26、28、31、33、46
、48、56、57-1、60~6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70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0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1-1、22、34、36~38、40、46、49、53、57
、58、61 條條文;增訂第 57-1、57-2、6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2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19、38、4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21-1、53-1 條條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1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2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