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618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3 款、第 6 條第 4 款、第 7 條第 5 款所列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