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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10592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91 條;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條第 3、4 款,
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86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7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3 條條文;並增訂第 23-1、30-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7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9、11、13、1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7007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