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31602982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暨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
務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
勤服務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88057387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新名稱:行政院衛生署
暨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1 條、第 2 條、第 6 條所列主管機
關掌理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6)衛署醫字第 6471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