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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1215607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8、9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甲、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甲及附表三;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1115611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8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甲、第 8 條
條文之附表二甲;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一甲、第 8 條條文之附表二
甲,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10156156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附表二甲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09156170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除第 8、9 條條文之附表二甲及附表三,自
一百十年四月一日施行、附表二乙,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05156459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表一、第 5 條附表二、三;並自
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031561659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13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附表一;除第 5 條條文
附表二自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及附表三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照字第 10228637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12、13 條條文及第 4 條附表一、第 5 條附表二
;增訂第 10-1 條條文;除第 5 條附表二自發布日九十日後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10128627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1)衛署醫字第 091001549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醫字第 88055
8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6)衛署醫字第 86063
4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