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11667082 號
令增訂發布第 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6166590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表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902626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8026143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新名稱:危險性醫療儀
器審查評估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66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及評估
辦法;新名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7)衛署醫字第 73792
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72)衛署醫字第 429940 號
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