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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11667082 號
令增訂發布第 6-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61665908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 條附表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9026265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8026143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新名稱:危險性醫療儀
器審查評估辦法)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66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及評估
辦法;新名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77)衛署醫字第 73792
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72)衛署醫字第 429940 號
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