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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中字第 1091860623
號令、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90072630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新名稱: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71)衛署藥字第 365918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