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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9256108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825604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6256094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
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4256088
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 10425601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健康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
用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統字第 099146025
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