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 1114060369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 108406003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 10540601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科字第 103406016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
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科字第 099086103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3 條、
第 6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所列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掌理
事項,改由「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科字第 098086082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