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救字第 103136065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衛生保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新名稱: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4070052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6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企字第 091007806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8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企字第 0900074
4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