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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 11320002955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
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各國家風景
區管理處受理查詢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技字第 111400087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本標準主管機關原為「交通部觀光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變
更為「交通部觀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