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 11320005442 號
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130048237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782002576
號令、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 10700365541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
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