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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 1132000295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1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9008502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4 條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6 條所列屬「交
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觀
光署」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6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8、1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40085032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