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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850121952 號令、財
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63889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
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新名稱:營利事業於自由貿
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650016712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53961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250028061 號、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453600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新名稱: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
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90085018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5 條第 3 項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起改由「海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