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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
0198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7
條、第 8 條有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重大事故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