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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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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電信號碼編訂格式.PDF
附件二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PDF
附表基本選號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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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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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26000936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200217490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5、26、3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27213 號
公告下列規定之權責事項,自即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一)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2 項及第 78 條第 3 款有關電信號碼
之使用管理及限制事項;
(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6 條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
0150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6 條第 3 款、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款、第 3 項
、第 15 條、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第 24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所列
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5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