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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9430209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6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件
一~附件三;除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之「五、山林區域涵蓋係數」
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2 條附件 1、附件 6、第 3 條第 2 項、第 4 項、第 5
條第 8 款、第 5-1 條第 1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第 5 條第 1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
08430083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除第 2 條條文之附件
一「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6
43021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
五、附錄一、附錄二;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自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443
011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
三、附錄二、第 5 條條文之附錄三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
02430175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1014200
0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及附件五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100460000
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錄一;第 2 條條
文之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9420058
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五、附
錄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7
420284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74200
1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錄二及附件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6050415
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