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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36002016 號
令發布廢止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數位發展部數位資源字第 11260009691
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1200217250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第 2、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6
4300317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款、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
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
、第 3 項、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1 條、第 22 條第 4 項、第 23 條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
管轄;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仍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443
0038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343
0207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增訂第 3-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243
018550 號令增訂發布第 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字第 0994200
91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 094050923
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1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 092050858
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