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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所有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101
43002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7 條第 1 項序文前段、第 2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3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0962
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1、13、16、1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3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