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563
005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11 條第 1 款、第 13 條第 1 款第 4 目、第 17 條第 1 項
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7 條第 2 項、第 22 條有關頻率
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
104630303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8、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943
005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8、9 條條文;增訂第 9-1、22-1 條
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75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微波電臺管理辦法;新名稱:廣播電視節
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91)交郵發字第 091B00000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7、8、9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88)交郵發字第 8810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