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通訊字第 102
410311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4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
公告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29 條、第 40 條、第 56 條
第 2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17 條第 1 項、第
17-1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56 條第 1 項有關頻率事項原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101
410216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及附件十一、十二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94103
42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7、23、25、34、49、53 條條文;增訂
第 12-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十一之三
1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
410752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05
1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0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 097410203
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3~15、17-1、18、20、25、27、38、45
、57、58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43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3B000069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2~14、18、50、5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26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0、2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0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9、59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5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2、4、5、8、9、12、15、17、18、19、21、28、29、31、32
、36、37、40、41、49、50、55、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7-1、55-1
、55-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23、35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交通部(87)交郵發字第 872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