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9430218
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2 條第 3 項所列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5 條第 2 項
、第 6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26 條第 1
項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
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74302
15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9、13、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06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67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學校實習廣播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新名稱:學校實
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 894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4、5、7、19、2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交通部(88)交郵發字第 889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6 條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20 號令、教育
部(86)台高(四)字第 8602624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