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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 105
43014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11、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10
0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1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 095008500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1、12、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121 號令修
正發布刪除第 7~9、2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交通部(87)交郵發字第 871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2 條
(原名稱:工業、科學及醫療用輻射性電氣設備設置管理規則;新名稱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一日交通部(66)交郵字第 02167 號令修正
發布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三日交通部(59)交郵字第 11034 號令訂定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