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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4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34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7-1、20、21、27、29、37、39、42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280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20、3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4、36、38、40、4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525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8、43 條條文;刪除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3 項、第 31 條、第 3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6 條、第
38 條第 2 項、第 40 條、第 4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管轄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698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7、31、32、34、36、38、40、42、43 條條文;
刪除第 4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7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4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15
6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7209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5、8、9、20、25、30~32、34、36 條條文;並
刪除第 2、6、35 條條文。自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於臺灣省、臺北市及高
雄市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交通部(82)交郵發字第 8204 號令發布
施行地區擴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7.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3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16、24 條條
     
2.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6、22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中華民
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