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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24 年 07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41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增訂第 35-1、35-2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21030312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第 5-1、
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23515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93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49 條條文;刪除第 2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8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49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60323 號令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9615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42 號令發布
自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19.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2984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32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一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5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7、25、34 條條文附註:
一、行政院於三十九年五月六日實施調整郵電資費係依照立法院三十
八年四月間大會決議調整郵電資費由行政機關按成本計算指數在
一定限度內自行調整之原則辦理,並送請立法院於同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大會決議通過存查。
二、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五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歲入經常間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七項交通部門主管調整
郵政電信資費。
     
16.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9、11~13、15
、22~25、27~29、33、36、39、40、44~46、48、49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三十年四月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0 條;並自中華民
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