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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交字第 1120147
19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
總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
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 1070007
55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新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交字第 10210
0811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