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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501599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6、8、8-2~11、22、23、24~27、32、3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四、附件四之一
(原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新名
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501186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6、9、10、23、25、30 條條文;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自即日
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8501262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8、11、23、24、26、27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5004951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5、6、8、9、11、23~26、32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
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800850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26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