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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5033425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8、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1674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6、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2982 號公告
第 4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9 條所列屬「交通部公路總局」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改由「交通部公路局」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3500920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1B00012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直轄市
、縣(市)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