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452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63、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31016545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4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5、16、21~24、29、29-2、30、31、33、35、43
~45、47、48、56-1、60、61、63、63-1、66、67、74、82、85、85
-3、86、92 條條文;增訂第 30-1、63-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2102763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
告第 82-1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4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374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
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10095787 號
令發布除第 92 條第 3 項及第 9 項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一
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21027631 號
令發布第 92 條第 3 項、第 9 項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4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120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10005713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4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4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10083850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4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13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1、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10090226 號
令發布第 18-1 條第 1~5 項、第 31 條,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
施行
4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2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00092816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3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8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1、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10008769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3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0、55、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90100366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3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21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9、72、73、76 條條文;增訂第 72-1 條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97741 號令
發布除第 76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
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50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4、48、74、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97741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施行
3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71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5、37、45、67、73、85-2、87 條條文;增訂第 35-
1、35-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80091072 號
令發布第 37、87 條條文,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施行;第 35、3
5-2、45、73、85-2 條及第 67 條第 1~4、7、8 項條文,定自一百
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35-1 條及第 67 條第 5、6 項條文,定自
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3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40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6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70094210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3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60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70094210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00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2、54、63、69 條條文;增訂第 56-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6008814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99912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7-2、45、50、63、74、76、80 條條文;並增
訂第 7-3、8-1、53-1、85-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
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40041233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2013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9、9-1、12、31、31-1、33、56、69、85-3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40028149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3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1、48、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
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30045434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2、9、31-1、43、45、73、7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30016073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2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20038402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92 條第 5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8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35、6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20010243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238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4、7-2、21、21-1、22、27、31、31-1、33、35、
43、45、54、85-2、90-3、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1005961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6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85-3、87 條條文;刪除第 88、89、90-2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10031560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98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10032021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76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5、55、7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00036108 號令定自
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909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00031473 號令定自一
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0972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00007524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07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90048197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70036065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7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增訂第 6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70014693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16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60040311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
2、29-3、30、31、32、33、35~38、40、42~50、53~55 、57~63
、65~67、69、71~74、76、78、80、82、83~85-1、85-3、90-2、
92 條條文;增訂第 31-2、32-1、67-1、90-3 條條文;刪除第 2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50087685 號令
發布第 3、5、7-2、8~10、12~16、18、20~26、29、29-3、30、3
2、33、35~38、40、43~50、53~55、57~63、65~67-1、69、71
、72、74、76、78、80、85、85-1、85-3、90-2、90-3、92 條,及
刪除第 28 條,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29-2、31、31-2、3
2-1、42、73、82、83、84 條,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93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50082898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7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40029286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776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30086684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52780 號令增
訂公布第 9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20025446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371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9、12、16、21-1、24、29、30、33、35、37、62、82-
1、85-1、85-2、92 條條文;並增訂第 7-2、9-1、29-3、29-4 條條
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0910040676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7500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8-1、21-1、29-1、29-2、31-1、85-2~85-4、90-1、90-
2 條條文;刪除第 64、77、79 條條文;並修正第 8、9、12~14、19
、21、25、28~31、33~35、37、39~41、43、45、47、51~53、55~
57、60、61、63、67、75、78、80~84、87、90、9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行政院(90)台交字第 019317 號令發布定自
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
0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8)台交字第 24621 號令發
布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5
5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21215 號令發
布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16
2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8、12、15~17、24、27、29~31、33、35
~38、44、55~57、59、60、62~65、67、86、87、90 條條文;並增
訂第 7-1、63-1、83-1、82-1、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08152 號令發
布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2538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9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6)台交字第 11297 號令發
布自七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506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21、27、31、33、54、65~67、89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並自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64)台統(一)義字第 3365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93 條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58)台統(一)義字第 735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75 條條文;並增訂第 76~78 條條文原 76、77 條
改為 79、80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