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2790016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新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107900627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12、15、23 條條文;刪除第 7、10、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97900015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5、16、18、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 1049700
14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新名稱:國營及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38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10、12、14、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6-1、9-1、11-1、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8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42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