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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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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外洩事件監督通報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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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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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 1120019
1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0、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1000
1813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新名稱: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項、附表所列屬「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500
0228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