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人字第 1120019
426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新名稱: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人字第 10200
101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細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變更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第 2 條、第 17 條第 2 項所
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