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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秘字第 1120019
45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新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秘字第 100000181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變更為「核能安全委員會」;第 2 條第 1 項、附表、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核能安
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