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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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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PDF
附表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DOC
附表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高級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PDF
附表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高級運轉員訓練、主管機關測驗及再訓練之課程.DOC
附件一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申請表.PDF
附件二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換發申請表.PDF
附件二附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再訓練課程及時數表.PDF
附件二附表︰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再訓練課程及時數表.DOC
附件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補發或改註申請表.PDF
附件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認可證書補發或改註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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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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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字第 1120018
963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之附件一、第 8 條條文之附件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80007
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附表 1、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附表 2、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第 6 條、第 7 條、附件 1、第 8 條第 1 項、第 3 項、
附件 2、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
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
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