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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267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3 項
、第 9 條第 3 項、第 18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