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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70006
0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所列
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
476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