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120003
7283 號令、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12166258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附表、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款、第 3 項所列
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1006
8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0026353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09754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02906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刪除第 5、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600
32967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6021627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 2、6、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3675
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3021349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