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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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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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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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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400
38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序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3 項、第 4 條第 1
款、第 4 款、第 7 條第 4 款、第 8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9
條第 4 款、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6 條序文、第 4 款
、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2 款
、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1-1 條、第 22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
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3653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