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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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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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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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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10700
0741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32
19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