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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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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件一: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應立即通報之情事及通報時限.ODT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應檢送書面報告之情事.ODT
附件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應立即通報之情事.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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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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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10700
13679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辦法;新名稱:核子反應
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7 款、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3 項、附件 1、附件 2、
第 1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6 款、第 14 條
、第 15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1001079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2181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